如何合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导语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写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等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收入、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公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 收养登记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4)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5)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6)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7)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出具意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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