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南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摄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证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标准照片或数码相片,(含光盘、优盘储存的照片)两张,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摄像或提交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从2007年7月9日起,我市办理居民身份证全面提速,公民领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自治县)为40个工作日。

  一、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公民有下列原因之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公民需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应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的同时必须交回旧证。

  三、补领。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居民身份证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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